陈承震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赌博罪
来源:陈承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量:1303

清 远 市 清 城 区 人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城法刑初字第88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男,19753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01017日被拘留,同年11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承震,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刑诉(20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犯赌博罪,于20113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3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仍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志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及其辩护人陈承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从20101012日开始,在清远市小市广清大道旁三鸟批发市场内的空地,被告人农**利用麻将桌供他人以扑克牌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农**安排谭某健负责发牌并从中抽头渔利。直到20101016日公安机关查处止,共赌博四天,先后组织了麦某艺、欧某新等十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从20101012日开始,在清远市小市广清大道旁三鸟批发市场内的空地,被告人农**利用麻将桌供他人以扑克牌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农**安排谭某健负责发牌并从中抽头渔利。直到20101016日公安机关查处止,共赌博四天,先后组织了麦某艺、欧某新等十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如下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农**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组织麦某艺、欧某新等十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的事实。

2、证人谭某健、欧某新等十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200元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因组织他人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查情况。

5、辩认笔录,证实参财人员辩认出被告人就是组织他人赌博的人员。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扣押到的赌具、赌资等。

7、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8、刑事技术照片,证实被告人辩认赌博现场的情况。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五千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观众。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肖国献

周智峰

人民陪审员 龚晓蕾

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刘爱群

以上内容由陈承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承震律师咨询。
陈承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0好评数5
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碧桂园城市花园南区二座18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承震
  • 执业律所:
    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碧桂园城市花园南区二座18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