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承震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离婚
来源:陈承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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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3354原告:叶**,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县人,现住清远市清城*******4房,身份证号码:4416221980********。
委托代理人:陈承震,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市人,现住清远市清城*******4房,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
委托代理人:李延红,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雪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3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有审判员汤灼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承震、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延红、雷雪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与2***6年6月5日登记结婚,于2***6年11月2日剩余儿子李*。双方婚后感情一般,通过努力买房买车,购置了一些财产。现在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叶**与被告李*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李*由被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在不影响李*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可对李*进行探视;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清远市清城****号***房和车牌号R**** 宝马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1500000元给原告,其1000000元已支付给原告,余款5000000元于2011年11月15日支付250000元,余下25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清付;
四、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均由被告享有和承担,与原告无关。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 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汤灼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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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承震
  • 执业律所:
    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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